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哪些建設工程項目應當招標?时间:2021-05-28 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》第三條規定: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下列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、設計、施工、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、材料等的采購,必須進行招標: (一)大型基礎設施、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、公眾安全的項目; (二)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; (三)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、援助資金的項目。 前款所列項目的具體范圍和規模標準,由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訂,報國務院批準。 法律或者國務院對必須進行招標的其他項目的范圍有規定的,依照其規定。 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實施條例》第三條規定: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的具體范圍和規模標準,由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訂,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施行。 基于此,2000年4月4日,經國務院批準,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于2000年5月1日發布施行《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》。該規定列舉了五種24項應當招標的工程項目,分別為: 七項關系社會公共利益、公眾安全的基礎設施項目: (一)煤炭、石油、天然氣、電力、新能源等能源項目; (二)鐵路、公路、管道、水運、航空以及其他交通運輸業等交通運輸項目; (三)郵政、電信樞紐、通信、信息網絡等郵電通訊項目; (四)防洪、灌溉、排澇、引(供)水、灘涂治理、水土保持、水利樞紐等水利項目; (五)道路、橋梁、地鐵和輕軌交通、污水排放及處理、垃圾處理、地下管道、公共停車場等城市設施項目; (六)生態環境保護項目; (七)其他基礎設施項目。 六項關系社會公共利益、公眾安全的公用事業項目: (八)供水、供電、供氣、供熱等市政工程項目; (九)科技、教育、文化等項目; (十)體育、旅游等項目; (十一)衛生、社會福利等項目; (十二)商品住宅,包括經濟適用住房; (十三)其他公用事業項目。 三項使用國有資金投資項目: (十四)使用各級財政預算資金的項目; (十五)使用納入財政管理的各種政府性專項建設基金的項目; (十六)使用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自有資金,并且國有資產投資者實際擁有控制權的項目。 五項國家融資項目: (十七)使用國家發行債券所籌資金的項目; (十八)使用國家對外借款或者擔保所籌資金的項目; (十九)使用國家政策性貸款的項目; (二十)國家授權投資主體融資的項目; (二十一)國家特許的融資項目。 三項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資金的項目: (二十二)使用世界銀行、亞洲開發銀行等國際組織貸款資金的項目; (二十三)使用外國政府及其機構貸款資金的項目; (二十四)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援助資金的項目。 前述二十四項范圍內的各類工程建設項目,包括項目的勘察、設計、施工、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、材料等的采購,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,必須進行招標: (一)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的2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; (二)重要設備、材料等貨物的采購,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; (三)勘察、設計、監理等服務的采購,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; (四)單項合同估算價低于第(一)、(二)、(三)項規定的標準,但項目總投資額在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。 三、又有哪些情形可以例外呢? 《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》第八條規定: 建設項目的勘察、設計,采用特定專利或者專有技術的,或者其建立藝術造型有特殊要求的,經項目主管部門批準,可以不進行招標。 《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》第十六條規定: 下列建設工程的勘察、設計,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,可以直接發包: (一)采用特定的專利或者專有技術的; (二)建筑藝術造型有特殊要求的; (三)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建設工程的勘察、設計。 |